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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改制評估中應特別關注的十大問題——問題二:歷史遺留問題 |
作者:龍祥 發布時間:2008/10/5 15:09:36 |
國有企業歷史一般較為悠久,有些國有企業的負責人或管理人員更替也較為頻繁,因此難以避免地出現或多或少的歷史遺留問題。這些歷史遺留問題的形成原因,大致可分為以下兩類: 1、 國有企業負責人的更替及對國有企業負責人的考核方式造成的:大部分情況下,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為了“完成”國有資產主管部門下達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任務,在經營收益不佳時,將本應在當期進行核銷或清理的資產項目一直掛著,況且這些應該進行核銷或清理的資產項目很有可能是在前任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管理期間形成的,那么現任國有企業負責人就更不樂意將這些資產項目申請核銷,因為那樣將減少現任國有企業負責人的“業績”。 2、 財務會計制度、外匯管理制度以及其他相關政策的變更,也可能是形成這些歷史遺留問題的另一類原因。 這些歷史遺留問題往往集中體現為長期掛賬這一形式,對這些長期掛賬項目的評估,若只是對現時該項目狀況進行了解和分析,是難以作出公正科學的評定估算的,而應在追溯這些項目形成的全過程,同時結合對與其有聯系或影響的項目的調查之基礎上,作出客觀合理的判斷,進而選擇可行的評估方案。比如,某從事外貿的國有企業創建于1994年,2003年進行改制前賬面尚有850萬元應收出口退稅,這些應收出口退稅大部分是在2002年產生的,這部分均符合出口退稅政策,預計均能在正常期限內退回,其余小部分的應收出口退稅是1994年至2002年間累積形成的,屬該企業原計算的應收出口退稅與海關實際退回金額之間的差異,這部分差異屬不符合退稅政策、無法退回的金額。則對應收出口退稅進行評估時,應對賬面850萬的構成內容進行深入分解,逐項核實其計提時間、計提依據、退回情況后,將850萬元應收出口退回準確分解為可退回和不可退回兩類,對不可退回的金額和項目,在與資產占有方達成一致意見后在評估前的清查階段將其調整至待處理。 |
新聞來源:龍祥 瀏覽次數:2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