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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務論壇:

        一般納稅人是否可以轉為小規模?
        作者:稅務部   發布時間:2008/10/31 19:11:14
            納稅人在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以后,如果發現其不再符合一般納稅人的條件,稅務機關應當如何進行處理?這是征納雙方一直頭痛的問題。由于國家稅務總局針對這一問題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依據,導致各地稅務機關在實際執行中難以適從,在具體處理上也不盡一致,有的是取消了一般納稅人資格,有的則繼續維持一般納稅人資格,這既給稅務機關的執法帶來了困擾,也容易引起納稅人的質疑。下面結合稅法的相關規定,談談個人對此問題的處理意見。
            一、不得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的相關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再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五條規定:納稅人一經認定為正式一般納稅人,不得再轉為小規模納稅人;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問題繼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3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不滿足一般納稅人條件時的稅務處理
          隨著依法治稅觀念的不斷深入,納稅人的維權意識日益增強,稅務機關的執法風險意識也有了很大的提高。正是在這樣的大環境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五條規定便應運而生了。透過簡短而似曾相識的寥寥數語,其實恰恰折射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法律效力的正確回歸。通過這樣的規范,可以徹底改變稅務機關在此問題上有法不依的被動狀況,從而大大降低基層在這一問題上的執法風險。
          就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規定而言,它體現了取消資格從寬、取消條件多樣的特點,其目的在于解決一定時期政策執行中的漏洞,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稅務機關對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弊端認識不夠。與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規定相比較而言,不得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規定法律層級更高、出臺時間更新,按照法律優位和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應當對其優先進行適用。
          因此,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不再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稅務機關的正確作法是區分三類不同對象分別進行不同的處理。
         。ㄒ唬⿲τ谡秸J定的一般納稅人,如果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ǘ⿲τ跁簳r認定的一般納稅人,開業滿一年后應根據實際年應稅銷售額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正式認定手續。其開業后的實際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符合會計核算健全,能準確核算并提供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的條件的,可繼續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
         。ㄈ⿲τ谳o導期的一般納稅人,在6個月的納稅輔導期結束后,凡不符合財稅[2005]165號文中四個條件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延長其納稅輔導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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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來源:龍祥   瀏覽次數:3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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